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完整真实、及时准确,合法规范、文责自负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室、局属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第六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协调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五)负责向市图书馆、市档案馆、市行政服务中心移交政务公开相关资料;

(六)承办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是政务公开的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科室、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对本科室、本单位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意见;

(三)负责起草涉及本科室、本单位职责的依申请公开答复建议;

(四)提供、更新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承办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建立政务公开联系人制度,局机关各室、局属各单位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局机关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局机关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概况信息,主要包括本局概况、领导分工以及局机关各科室工作职责;

(二)政策法规,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以及相应的政策解读材料;

(三)规划总结,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

(四)政务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各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包括办理依据、条件、流程、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等信息;

(五)工作动态,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社扶贫、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人社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六)财政财务,财政预决算信息;

(七)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科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信息;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以上信息由各科室、单位提供,由政研处、信息中心、法规负责发布。

第十一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规定和需要,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局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经审查同意,符合依申请公开规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规范答复。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如公开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应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局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的组织管理。局机关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的范围。

第十五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提出保密审查的意见,按局公文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正式发布政府信息时,发布室、单位应对保密审查程序的完整性、公开范围的适应性和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中,应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

(一)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会议、专题会议纪要,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三)月度、季度、年度等统计数据报表;

(四)行政执法案件结果;

(五)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七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提供室、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各室、单位拟制公文时,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保密性、规范性审查,明确界定文件的公开属性。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局务会或局党组会进行保密审查或风险评估后,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五章 公开形式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局门户网站;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

(四)市图书馆、市档案馆、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查阅点;

(五)局属各单位办事大厅窗口、政务公告栏、电子屏幕;

(六)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

(七)“唐山人社”APP、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二十条 局机关各室、局属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室、单位负责公开。局机关各室、局属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室、单位负责公开。因机构改革不再保留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室、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各室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经由该室、单位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后,将须公开信息的电子版交由局法规进行网上公开。政策文件公开需另附10份纸质版,由局法规转交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局政府信息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三)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四)公众对局政务公开情况的反映。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