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对外国人就业的监督检查 | 对外国人就业的监督检查 | 市局外国专家局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9条、30条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 | ||
外国人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 | ||||||||
2 | 对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 市局事业单位管理处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 ||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 ||||||||
考核结果的使用 | ||||||||
考核的组织管理 |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 市局事业单位管理处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是否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情形 | ||||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是否作弊 | ||||||||
招聘工作人员是否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 ||||||||
招聘工作人员是否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 ||||||||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是否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 ||||||||
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其他干部人事纪律的形式 | ||||||||
3 | 对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遵守公务员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公务员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一)是否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二)是否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三)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四)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是否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情形的;(六)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 | ||
对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监督 | 市公务员局 |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一)是否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二)是否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三)是否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四)录用工作中是否徇私舞弊,情节严重。 | ||||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是否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是否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是否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是否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 | ||||||||
4 |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 市局专技处、职称管理处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十九、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授权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3.《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对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资格考试工资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评委会评定工作是否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 | ||
5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监督检查 | 市局事业单位管理处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是否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是否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局事业单位管理处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是否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否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
6 | 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 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一)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三)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效益;(四)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保管及工程预决算的情况;(五)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及会计行为的合法性; | |||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下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审计监督;上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
7 |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5.《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 | 网络监测和实地检查 |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 | ||
8 | 对技工学校教育的督导评估 | 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督导评估,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机构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技工学校是否达到办学标准给予认定。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二)执行国家办学标准、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情况;(三)基础设施、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四)教师上岗资格、职业道德和相关待遇;(五)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六)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和毕业生就业服务情况;(七)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和开展其他培训情况。 | ||
9 | 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市局工伤保险处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一)是否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三)是否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四)是否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鉴定的;(五)是否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 | ||
10 |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 市公务员局、市局事业单位管理处、市局工资福利处 |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 | ||
对依卡增人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公务员局、市局事业单位管理处 |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人事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是否纳入人员计划管理范围,并使用增人计划卡。各单位增加人员是否凭增人计划卡办理录(聘)用、分配、调动、招工手续。 | ||||
对工资基金的监督检查 | 市局工资福利处 |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办理工资基金使用核准手续;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未经批准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 ||||
注:1、本部门其他执法监管事项为10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0项,占比 100 %。 2、每个表格的内容如果过长请使用自动换行,不要添加回车字符。 3、一个检查项目对应多个子项目 4、一个子项目对应一个检查方式与一个检查依据(如同一个子项依据为多条,请用分号分开即可,不要用回车分开) 2、每个表格的内容如果过长请使用自动换行,不要添加回车字符。 3、一个检查项目对应多个子项目 4、一个子项目对应一个检查方式与一个检查依据(如同一个子项依据为多条,请用分号分开即可,不要用回车分开) 5、一个子项目对应多个检查内容(即多个检查题),一个检查题请放在一个表格中(如一个检查内容(检查题)填写多种情形时,中间用分号隔开,请不要用回车分开) 6、检查主体填写:省XX部门、市XX部门、县(区)XX部门,如果涉及多个层级都有检查权限,涉及的都要填写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