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处罚决定书: 唐南卫医 罚决字[2021]第Y001号

发布时间:2021-07-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唐南卫医罚决字[2021]第Y001

被处罚人:唐山市路南肖建波诊所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该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李会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1】第Y001号);2、*、*、*的询问笔录各1份;3、*、*、*、*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及*毕业证书复印件;4、该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及多机构备案信息复印件;6、2021年1月8日患者*的处方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健康局